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16:23:35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川公消办〔2018〕281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全面实现我省消防审批服务便民化,全面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消防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消防部门办事服务效率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队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队制定《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是深化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主动融入大局,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举措。各支队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队的决策部署上来,组织全体监督执法干部特别是消防受理窗口、行政审批科室等直接服务群众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措施内容,准确把握服务民生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要把贯彻执行“放管服”改革工作举措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转职能、提效能、激活力、促发展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配套制度》,逐级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和兑现消防部门对人民群众的便民服务承诺,确保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行,做到该放的权力一定要放到位、该管的事项一定要管精准,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环境。对拒不执行、胡乱执行“放管服”改革举措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熟悉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有关事项。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关注度,全面树立四川消防服务民生、务实奋进的良好形象。对在贯彻执行中的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介,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各地在执行“放管服”措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监督部。

   附件:1.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2.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配套制度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8月26日

附件1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总队认真研究,决定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出台“放管服”改革十五条举措, 切实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工作转职能、提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取消部分审批

(一)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

1、窗口马上办: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网上快捷办:申报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二、下放审批权限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

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

属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1、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2、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3、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

除下列情形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

1、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简化申报材料

(六)减免部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

(七)精简部分申报材料

1、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

2、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

3、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

(八)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

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

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四、压缩时限比例

(十)缩短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五、优化便民服务

(十二)创新“预先服务”

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十三)实行异地受理

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

(十四)实施网上办理

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十五)提供邮寄服务

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注:1成都市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地区之一,为保持与其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统一,成都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按成都市规定执行。

2、上级部门对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配套制度

 

目  录

1.消防设计备案“窗口马上办”实施办法(试行)····················(3)

2.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快捷办”实施办法(试行)····················(4)

3.简化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实施办法(试行)······················(6)

4.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实施办法(试行)·························(9)

5.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实施办法(试行)····················(11)

6.行政审批异地受理和邮寄送达办法(试行)······················(13)

7. 制度配套文书(试行)·········································(15)

 


消防设计备案“窗口马上办”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当即公布抽选结果。

第三条  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不再收取备案申报材料。

第四条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收取备案申报材料,告知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受理窗口查询备案检查结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消防设计文件中技术标准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只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的“检查意见”栏中载明“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形式审查合格”。

第七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第八条  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快捷办”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条  我省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调整如下:单多层民用建筑,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备案抽查比例为10%;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所备案抽查比例为10%;1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和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30%;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罐(区)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40%;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的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为60%;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100%;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5%。

第三条  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不再提交备案申报材料。通过网站打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印章的,可就近选择在建设工程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办理。

第五条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供所需备案资料,并接受检查。

第六条  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简化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对全省“放管服”改革中的简化相关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举措进行明确,未提及的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申请人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清单。

第四条  消防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时,应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材料清单,通过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中国防火建材网核实所有上报产品、材料的市场准入情况,并随机抽取产品、材料进行现场判定或抽样送检。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当场提供以下资料: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人需在申报表中注明以上相关资料准备情况,待消防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供。

第六条  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场所平面布置图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和项目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进行,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带回装卷。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如经消防机构审查、检查后判定为不合格,申请人在确保申报场所没有发生基本要素改变的情况下,在下一次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资料。

第八条  消防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检查不合格意见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该场所再次申报时需补正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需要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申请人在申请改建(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申请时,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建筑的消防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改建(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申请时,应主动查找、提交消防机构前序审批文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改建工程所在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同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在提交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相关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仅需再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场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再提供其余材料。

第十二条  消防机构在受理公共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一并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此类一并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只需收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场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表示申报人在申请受理时,一定范围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后补”表示申报人在限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补正完毕。

第三条 “容缺后补”是消防机构在“后补”期间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四条  申报材料“容缺”的范围: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仅缺少以上“容缺”材料的,消防机构受理窗口依法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的同时,出具《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收取其他按申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人在“后补”时限(《告知书》填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为《告知书》填发之日。

第七条  申报人未在“后补”时限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终止“预先办理”服务措施,退回其他申报材料,并不再次对同一申报事项提供此服务。

第八条  出具《告知书》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为申报人补正“容缺”材料后的正式受理办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执法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应注重履行法定职责和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有效结合,不得违法违规受理、许可,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先服务是指申报人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的技术标准指导。

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应经申报人在消防受理窗口申请登记,并填写《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申请登记表》。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在登记后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审批表》,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提供“预先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人员应在同意“预先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第七条  对消防设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应一次性指出全部的修改意见,并不再对同一申报事项进行重复的“预先服务”。

第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执法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应注重履行法定职责和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有效结合,不得违法违规受理、许可,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审批异地受理和邮寄送达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异地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邮寄送达行政审批法律文书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受理是指在窗口受理中,市级窗口受理属于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县级窗口受理属于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异地受理以受理窗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出具受理凭证,受理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如实告知具体办理行政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痕迹管理”的原则,建立异地受理资料移交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受理窗口应告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可免费邮寄送达。

当场提出免费邮寄送达服务申请的,申请人需填写《送达信息确认书》。

第七条  邮寄送达的收件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约投挂号邮寄等挂号邮寄方式提供法律文书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同时告知收件人寄件时间、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审批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收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邮件回执归档入卷。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我(单位)于                     日申请了        

                                                  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材料中的施工许可文件资料缺省。

本人(单位)现向你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单位)已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称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但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本人(单位)对上述所承诺事项负法律责任,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本人(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个人)印章(签字捺印)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1:


消防产品及建筑(装修)材料信息清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产品(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单位

销售单位

数量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2: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建筑结构


场    所

建筑面积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场所性质

□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其他情况: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电梯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除本表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下列材料:

1.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下列资料申请人已准备完毕,待消防机构现场核验:

1.XX消防安全制度汇编、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XX平面布置图;

3.XX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告知单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            (场所名称)            (地址: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                  日经过□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向你单位送达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法律文书编号)。请你单位(场所)再次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补正材料1

3.补正材料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XXX公安消防X队

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

201X第XX号

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报了XXXX建设工程(地址:XXXXX)□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中的以下第X项材料不齐全。

□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2.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 3.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 4.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根据《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现收取你提供的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准许以上第X项材料“容缺”,提供“预先办理”服务,请你(单位)于本告知书填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上材料,并告知如下:

一、“容缺后补”是我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后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你单位(个人)有权随时放弃。

二、在限期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受理窗口届时将正式受理,申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为本告知书填发之日。

三、在限期内未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将终止“容缺后补”,退回其他申报材料,并不再提供此服务措施。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申请登记表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消防设计备案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告知事项

一、“预先服务”属便民服务措施,申请人有权随时放弃该服务。

二、自你单位(个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该服务,经决定同意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先审查,提供指导意见;经决定不同意的,退回以下提供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不对重复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先服务”。

 

(消防机构印章)                 

申请事项

□因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因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缺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我单位已熟悉以上告知事项,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现申请“预先服务”,并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材料,望预先予以图纸审查和技术指导。

□ 1、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份;

□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申报人印章(签字捺印)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审批表       编号:201X年第XX号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消防设计备案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登记栏

□因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因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缺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该单位申请“预先服务”,并提供以下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

□ 1、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份;

□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已经登记,请审批。

窗口受理人员:              时间:          

审批栏

□同意对该建设工程提供“预先服务”,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消防设计进行预先审查,由                        负责承办。

□不同意(具体意见:                                 )。

消防机构负责人:              时间:          

承办栏

经预先审查,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编号:               ),请审批。

承办人:         、          时间:         

签批栏

□同意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不同意(具体意见:                                    

                                                         )。

消防机构负责人:              时间:          









编号:201X年第XX号

存档备查

预先服务指导意见文书(示例)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201X第XX号

 

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请了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XXX建设工程(地址:XXX)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XXX,设计号为XXX,施工图审查机构为XXX,审查结果为XX。该建设工程包括:1号楼(地上X层,高度X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耐火等级X级,使用性质为X,属X建筑);2号楼……。

经我单位预先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此指导意见仅作为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预先”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的“容缺”审查凭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你单位正式申报时,应按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报送单位签收人:

XXXX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201X第XX号

 

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请了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XXX建设工程(地址:XXX)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XXX,设计号为XXX,施工图审查机构为XXX,审查结果为XX。该建设工程包括:1号楼(地上X层,高度X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耐火等级X级,使用性质为X,属X建筑);2号楼……。

经我单位预先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

二、……

三、……

    此指导意见仅作为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预先”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的“容缺”审查凭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你单位正式申报时,应按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报送单位签收人:

****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邮寄送达配套文书:

邮寄送达信息确认书

 

 

      消防支(大)队:

我(单位)申请以邮寄方式送达你单位审批制发的受理凭证编号为×公消    字〔201  〕第    号的许可证照及文书等相关资料。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收件地址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以上事项真实有效,如因以上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行政审批证照及文书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所有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注:收件人、签名人员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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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2018/09/25 16:23:35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公告信息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川公消办〔2018〕281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全面实现我省消防审批服务便民化,全面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消防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消防部门办事服务效率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队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队制定《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是深化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主动融入大局,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举措。各支队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队的决策部署上来,组织全体监督执法干部特别是消防受理窗口、行政审批科室等直接服务群众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措施内容,准确把握服务民生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要把贯彻执行“放管服”改革工作举措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转职能、提效能、激活力、促发展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配套制度》,逐级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和兑现消防部门对人民群众的便民服务承诺,确保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行,做到该放的权力一定要放到位、该管的事项一定要管精准,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环境。对拒不执行、胡乱执行“放管服”改革举措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熟悉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有关事项。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关注度,全面树立四川消防服务民生、务实奋进的良好形象。对在贯彻执行中的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介,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各地在执行“放管服”措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监督部。

   附件:1.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2.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配套制度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8月26日

附件1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总队认真研究,决定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出台“放管服”改革十五条举措, 切实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工作转职能、提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取消部分审批

(一)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

1、窗口马上办: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网上快捷办:申报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二、下放审批权限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

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

属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1、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2、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3、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

除下列情形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

1、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简化申报材料

(六)减免部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

(七)精简部分申报材料

1、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

2、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

3、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

(八)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

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

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四、压缩时限比例

(十)缩短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五、优化便民服务

(十二)创新“预先服务”

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十三)实行异地受理

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

(十四)实施网上办理

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十五)提供邮寄服务

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注:1成都市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地区之一,为保持与其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统一,成都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按成都市规定执行。

2、上级部门对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配套制度

 

目  录

1.消防设计备案“窗口马上办”实施办法(试行)····················(3)

2.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快捷办”实施办法(试行)····················(4)

3.简化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实施办法(试行)······················(6)

4.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实施办法(试行)·························(9)

5.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实施办法(试行)····················(11)

6.行政审批异地受理和邮寄送达办法(试行)······················(13)

7. 制度配套文书(试行)·········································(15)

 


消防设计备案“窗口马上办”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当即公布抽选结果。

第三条  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不再收取备案申报材料。

第四条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收取备案申报材料,告知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受理窗口查询备案检查结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消防设计文件中技术标准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只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的“检查意见”栏中载明“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形式审查合格”。

第七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第八条  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快捷办”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条  我省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调整如下:单多层民用建筑,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备案抽查比例为10%;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所备案抽查比例为10%;1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和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30%;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罐(区)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40%;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的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为60%;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100%;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5%。

第三条  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不再提交备案申报材料。通过网站打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印章的,可就近选择在建设工程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办理。

第五条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供所需备案资料,并接受检查。

第六条  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简化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对全省“放管服”改革中的简化相关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举措进行明确,未提及的行政审批相关申报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申请人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清单。

第四条  消防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时,应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材料清单,通过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中国防火建材网核实所有上报产品、材料的市场准入情况,并随机抽取产品、材料进行现场判定或抽样送检。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当场提供以下资料: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人需在申报表中注明以上相关资料准备情况,待消防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供。

第六条  消防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场所平面布置图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和项目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进行,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带回装卷。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如经消防机构审查、检查后判定为不合格,申请人在确保申报场所没有发生基本要素改变的情况下,在下一次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资料。

第八条  消防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检查不合格意见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该场所再次申报时需补正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需要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申请人在申请改建(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申请时,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建筑的消防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改建(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申请时,应主动查找、提交消防机构前序审批文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改建工程所在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同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在提交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相关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仅需再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场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再提供其余材料。

第十二条  消防机构在受理公共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一并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此类一并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只需收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场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表示申报人在申请受理时,一定范围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后补”表示申报人在限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补正完毕。

第三条 “容缺后补”是消防机构在“后补”期间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四条  申报材料“容缺”的范围: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仅缺少以上“容缺”材料的,消防机构受理窗口依法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的同时,出具《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收取其他按申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人在“后补”时限(《告知书》填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为《告知书》填发之日。

第七条  申报人未在“后补”时限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终止“预先办理”服务措施,退回其他申报材料,并不再次对同一申报事项提供此服务。

第八条  出具《告知书》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为申报人补正“容缺”材料后的正式受理办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执法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应注重履行法定职责和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有效结合,不得违法违规受理、许可,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先服务是指申报人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的技术标准指导。

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应经申报人在消防受理窗口申请登记,并填写《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申请登记表》。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在登记后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审批表》,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提供“预先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人员应在同意“预先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第七条  对消防设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应一次性指出全部的修改意见,并不再对同一申报事项进行重复的“预先服务”。

第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执法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应注重履行法定职责和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有效结合,不得违法违规受理、许可,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审批异地受理和邮寄送达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异地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邮寄送达行政审批法律文书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受理是指在窗口受理中,市级窗口受理属于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县级窗口受理属于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异地受理以受理窗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出具受理凭证,受理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如实告知具体办理行政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痕迹管理”的原则,建立异地受理资料移交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受理窗口应告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可免费邮寄送达。

当场提出免费邮寄送达服务申请的,申请人需填写《送达信息确认书》。

第七条  邮寄送达的收件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约投挂号邮寄等挂号邮寄方式提供法律文书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同时告知收件人寄件时间、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审批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收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邮件回执归档入卷。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我(单位)于                     日申请了        

                                                  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材料中的施工许可文件资料缺省。

本人(单位)现向你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单位)已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称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但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本人(单位)对上述所承诺事项负法律责任,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本人(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个人)印章(签字捺印)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1:


消防产品及建筑(装修)材料信息清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产品(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单位

销售单位

数量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2: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建筑结构


场    所

建筑面积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场所性质

□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其他情况: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电梯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除本表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下列材料:

1.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下列资料申请人已准备完毕,待消防机构现场核验:

1.XX消防安全制度汇编、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XX平面布置图;

3.XX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简化申报材料配套文书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告知单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            (场所名称)            (地址: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                  日经过□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向你单位送达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法律文书编号)。请你单位(场所)再次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补正材料1

3.补正材料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XXX公安消防X队

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

201X第XX号

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报了XXXX建设工程(地址:XXXXX)□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中的以下第X项材料不齐全。

□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2.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 3.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 4.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根据《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现收取你提供的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准许以上第X项材料“容缺”,提供“预先办理”服务,请你(单位)于本告知书填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上材料,并告知如下:

一、“容缺后补”是我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后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你单位(个人)有权随时放弃。

二、在限期内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受理窗口届时将正式受理,申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为本告知书填发之日。

三、在限期内未按申报要求补正材料的,将终止“容缺后补”,退回其他申报材料,并不再提供此服务措施。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申请登记表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消防设计备案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告知事项

一、“预先服务”属便民服务措施,申请人有权随时放弃该服务。

二、自你单位(个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该服务,经决定同意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先审查,提供指导意见;经决定不同意的,退回以下提供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不对重复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先服务”。

 

(消防机构印章)                 

申请事项

□因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因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缺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我单位已熟悉以上告知事项,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现申请“预先服务”,并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材料,望预先予以图纸审查和技术指导。

□ 1、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份;

□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申报人印章(签字捺印)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审批表       编号:201X年第XX号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消防设计审核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消防设计备案图纸审查“预先服务”

登记栏

□因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因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缺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该单位申请“预先服务”,并提供以下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

□ 1、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份;

□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已经登记,请审批。

窗口受理人员:              时间:          

审批栏

□同意对该建设工程提供“预先服务”,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消防设计进行预先审查,由                        负责承办。

□不同意(具体意见:                                 )。

消防机构负责人:              时间:          

承办栏

经预先审查,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编号:               ),请审批。

承办人:         、          时间:         

签批栏

□同意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不同意(具体意见:                                    

                                                         )。

消防机构负责人:              时间:          









编号:201X年第XX号

存档备查

预先服务指导意见文书(示例)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201X第XX号

 

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请了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XXX建设工程(地址:XXX)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XXX,设计号为XXX,施工图审查机构为XXX,审查结果为XX。该建设工程包括:1号楼(地上X层,高度X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耐火等级X级,使用性质为X,属X建筑);2号楼……。

经我单位预先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此指导意见仅作为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预先”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的“容缺”审查凭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你单位正式申报时,应按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报送单位签收人:

XXXX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XXX公安消防X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

201X第XX号

 

XXXXXX

你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申请了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XXX建设工程(地址:XXX)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XXX,设计号为XXX,施工图审查机构为XXX,审查结果为XX。该建设工程包括:1号楼(地上X层,高度X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耐火等级X级,使用性质为X,属X建筑);2号楼……。

经我单位预先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

二、……

三、……

    此指导意见仅作为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预先”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的“容缺”审查凭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属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得擅自施工,属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你单位正式申报时,应按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你已熟悉以上事项,有异议可选择不予签收。

 

 

报送单位签收人:

****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邮寄送达配套文书:

邮寄送达信息确认书

 

 

      消防支(大)队:

我(单位)申请以邮寄方式送达你单位审批制发的受理凭证编号为×公消    字〔201  〕第    号的许可证照及文书等相关资料。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收件地址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以上事项真实有效,如因以上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行政审批证照及文书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所有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注:收件人、签名人员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