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16:58:57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川公消办〔2018〕297号

 

四川省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

措施条文释义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以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具体问题。为帮助各级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措施》,总队拟制了《措施》释义,准确、通俗地逐条解释《措施》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实施《措施》的精神和实质内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自印发之日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

 

(一)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取消部分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和具体范围的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2008年《消防法》修订新设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并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备案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和矛盾。2014年修订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其内部部分场所的二次装修住建部门也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继而导致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因此,为与其他部门规章相适应,确保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此次总队出台的“放管服”措施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与“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对于该类型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报人的承诺即可不再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而对于该类型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再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条件为:一是申请人已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住建部门明确表示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是申报人须进行承诺,即填报《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也就是说,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人申请时告知其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备案;如申请人到住建部门咨询后,住建部门明确其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由申请人填写《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消防机构收取承诺书存档备查,不再进行备案。

对于不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申请人自愿进行备案的,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上确定的金额为准。

2、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模限定,因此为积极响应“放管服”改革,适应便民利民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以“建筑面积和场所类型”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再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了明确,但是其消防安全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

1、窗口马上办: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网上快捷办: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要求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建设单位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进行备案,或者到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备案”,即申报人可选择两种备案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备案。因此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制定了措施:一是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备案的,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工程改革试点相关要求,因建设工程属于备案范围、消防技术标准适用正确、申报材料齐全可靠,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备案项目进行形式检查,3个工作日内公布检查结果;二是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自行进行备案的,应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实施技术检查,10个工作日公布检查结果。针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设计备案、验收备案项目,不再进行检查,当场告知办结完毕。未尽事宜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

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的规定。

本条既是权限下放,又是统一权限划分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主管机关是消防机构,未明确具体管辖权限。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以来,各市(州)消防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对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进行了划分,但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规定和划分标准不尽一致。为便于管理、避免交叉,确保监管权限的一致性,此次“放管服”改革举措明确了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其余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

此处的“涉及”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有关,意思是既包括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身,也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建筑内部的场所,如设在某商业综合体(已列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电影院。

(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

属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1、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2、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3、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管辖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市(州)消防机构参照《建设工程消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通过设定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参数,采取列举法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上述划分方法可能导致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机关不同级,既不便于当地政府管理,又不利于消防监管。尤为突出的是对于办事企业和群众来说较为复杂,不能轻易地判断出该向哪一级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本条在尊重各支队原有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与地方接轨的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进行了规定:一是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做到了规划许可与消防许可的行政机关同级;二是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此处的“确定”是指通过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包含口头形式;三是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便于日后监管。以上三个方面简洁明了,无论对于消防监督干部还是办事企业和群众,都十分易于理解和掌握,符合便民利企的总体要求。市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市级以上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为重点、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须按照各支队划分的权限实施

各消防大队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程,可申请支队进行技术帮扶。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

除下列情形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

1、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向市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的规定。

一是为了便于监管,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此处的“涉及”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身或开设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是为了让群众少跑路,避免多头跑,在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即合并申请,其向市级消防机构合并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

其余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由属地大队负责。

(六)减免部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属于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材料中涉及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简化。

现行法律法规对消防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项目有明确规定,其中部分材料为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本次“放管服”改革将此类材料由要求申报人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改为由消防机构自行查证并附卷。具体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并将审核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申报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所在建筑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并将相关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是否需要通过或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将相关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此条仅对相关材料提供方式进行改变,并不代表取消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的前序合法性进行检查,若消防机构因年代久远等客观原因无法查证的,仍需要当事人提供。

(七)精简部分申报材料

1、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材料)相关的申报材料进行的简化。

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在购买或使用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时,由于主观疏忽或客观条件限制,有的情况下难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备齐全申报材料。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准备申报材料的难度,此次“放管服”举措将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材料简化为提供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基本清单,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按要求提供《消防产品及建筑(装修)材料信息清单》,消防机构对照清单自行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防火建材网)”进行查证。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只是针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各级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GA588-2012)及消防局和总队的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并按照《消防法》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验工作,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对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防火建材网)”无法查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的简化。

申报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不用当场提供本条文中注明的相关材料(简称为相关材料),但需在申报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准备情况,待消防机构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给消防监督人员,由其当场核查后带回消防机构装档。

3、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不合格后再次申请时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简化的规定。消防机构在受理行政审批后并经审查、检查不合格的,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以上法律文书中已注明审查、检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申报人可按照消防机构同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告知单》要求,在未改变原许可项目及其已经通过审查、检查的消防设计(条件)的情况下,下一次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告知单》中注明的补正材料,不再提供原申报时已审查合格的材料。原审查合格的材料已归档(不合格卷),由消防机构核对无误后自行复印重新归档组卷(合格卷)。

(八)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

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创新设定的“容缺后补”制度的规定。

“容缺后补”是消防机构在申请人“后补”期间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的便民服务措施,适用情形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不适用于消防设计备案是因为消防设计备案实行了申报材料形式检查)。准许“容缺”的材料主要是资质证明类,因为此类材料的缺失不影响消防行政审批的实质办理过程。

仅缺少以上“容缺”材料的,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应首先明确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同时出具《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并暂收其他按申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进入“预先办理”阶段;在限期内补正完毕的,此《告知书》填发之日视为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目的是压缩审批时限,快捷便民;未在限期内补正完毕的,应当退回暂收的申报材料,终止该服务。未尽事宜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

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审批时简化提交资料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时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为纸质图纸。为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提高数字化、电子化审批功能,减少纸质申报材料,与规划、住建部门和审图机构有关图纸电子化工作要求实现对接,因此将以前要求建设工程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其中,规定“带有电子签章”是因为设计、施工等单位需按规定签章后图纸方才具备效力,规定“PDF版本”是因为可由CAD直接转换且无法擅自篡改。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可选择提供纸质图纸或电子图纸,但电子图纸达不到编制深度规则要求或加盖电子印章条件的,应提供纸质图纸。此外,执法档案系统原只能上传JGP格式的模块已优化,现可上传PDF格式。

(十)缩短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释义】本条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缩短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的规定。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压缩审批的时限目标设定为法定时限的50%,即:审核、验收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开检”的承诺办结时限为5+2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有更高要求的,需从其规定。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进行调整的规定。

降低备案检查抽查比例是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除人员密集场所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0%外,其他备案项目在原有抽查比例基础上全部下调30%,但最低比例不少于10%。

(十二)创新“预先服务”

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创新设定的“预先服务”制度的规定。

“预先服务”是消防机构在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指导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的服务措施,适用情形为申请人经申请需要取得书面的指导意见(不适用与一般情形的业务咨询、技术交流等)。

准许在以上情形下“预先服务”:一是基于“并联审批”等现实工作需要;二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本身的执行没有决定性影响。《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仅作为“预先服务”情形下的书面技术指导意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

(十三)实行异地受理

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审批申请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申请的服务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申请人可能面临以下三种情况:不确定该向哪一级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跑错了门;到行政审批事项对应权限消防机构的路途较远。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实现异地办、就近办、跑错了也能办,本条对两种情形的申请与受理进行了规定。在当前实际条件下,由于受地域跨度、道路交通、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本条所指的“异地”仅指“市级窗口可受理辖区大队管辖项目”或“区县级窗口可受理支队管辖项目”两种情形,不包括跨市、州和跨区、县的异地受理服务。

本条所列的两种情形,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并以本级消防机构的名义出具受理凭证。不能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受理后的材料移交工作由市级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痕迹管理”的原则,建立异地受理资料移交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十四)实施网上办理

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网办通”的规定。

四川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平台(暂定名)是总队基于互联网组织研发的网上办事、办公平台,目前正在试点、完善中,待试运行完毕,将在全省消防机构推行,届时将实现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外部申请和内部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也减少执法单位重复工作。

(十五)提供邮寄服务

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

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中,送达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证件或其他,送达的对象是申请人。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后果。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方式。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和证件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按照“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避免群众多跑路,总队推出了邮寄送达文书的改革举措,即根据申请人申请,消防机构可提供免费邮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必须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且应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选择提供邮寄服务的公司。办理邮寄后,消防机构应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邮寄存根归档备查。


相关新闻

四川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的通知

2018/09/25 16:58:5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公告信息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川公消办〔2018〕297号

 

四川省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

措施条文释义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以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具体问题。为帮助各级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措施》,总队拟制了《措施》释义,准确、通俗地逐条解释《措施》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实施《措施》的精神和实质内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自印发之日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条文释义

 

(一)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取消部分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和具体范围的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2008年《消防法》修订新设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并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备案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和矛盾。2014年修订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其内部部分场所的二次装修住建部门也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继而导致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因此,为与其他部门规章相适应,确保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此次总队出台的“放管服”措施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与“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对于该类型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报人的承诺即可不再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而对于该类型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再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条件为:一是申请人已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住建部门明确表示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是申报人须进行承诺,即填报《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也就是说,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人申请时告知其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备案;如申请人到住建部门咨询后,住建部门明确其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由申请人填写《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消防机构收取承诺书存档备查,不再进行备案。

对于不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申请人自愿进行备案的,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上确定的金额为准。

2、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模限定,因此为积极响应“放管服”改革,适应便民利民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以“建筑面积和场所类型”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再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了明确,但是其消防安全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

1、窗口马上办: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网上快捷办: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要求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建设单位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进行备案,或者到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备案”,即申报人可选择两种备案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备案。因此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制定了措施:一是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备案的,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工程改革试点相关要求,因建设工程属于备案范围、消防技术标准适用正确、申报材料齐全可靠,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备案项目进行形式检查,3个工作日内公布检查结果;二是通过省级消防机构网站自行进行备案的,应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实施技术检查,10个工作日公布检查结果。针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设计备案、验收备案项目,不再进行检查,当场告知办结完毕。未尽事宜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

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的规定。

本条既是权限下放,又是统一权限划分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主管机关是消防机构,未明确具体管辖权限。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以来,各市(州)消防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对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进行了划分,但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规定和划分标准不尽一致。为便于管理、避免交叉,确保监管权限的一致性,此次“放管服”改革举措明确了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其余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消防机构负责办理。

此处的“涉及”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有关,意思是既包括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身,也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在建筑内部的场所,如设在某商业综合体(已列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电影院。

(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

属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1、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2、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3、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管辖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市(州)消防机构参照《建设工程消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通过设定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参数,采取列举法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上述划分方法可能导致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机关不同级,既不便于当地政府管理,又不利于消防监管。尤为突出的是对于办事企业和群众来说较为复杂,不能轻易地判断出该向哪一级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本条在尊重各支队原有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与地方接轨的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进行了规定:一是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做到了规划许可与消防许可的行政机关同级;二是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此处的“确定”是指通过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包含口头形式;三是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便于日后监管。以上三个方面简洁明了,无论对于消防监督干部还是办事企业和群众,都十分易于理解和掌握,符合便民利企的总体要求。市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市级以上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为重点、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机构负责许可。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须按照各支队划分的权限实施

各消防大队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程,可申请支队进行技术帮扶。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

除下列情形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

1、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向市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的规定。

一是为了便于监管,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此处的“涉及”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身或开设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是为了让群众少跑路,避免多头跑,在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即合并申请,其向市级消防机构合并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

其余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由属地大队负责。

(六)减免部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属于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材料中涉及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简化。

现行法律法规对消防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项目有明确规定,其中部分材料为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本次“放管服”改革将此类材料由要求申报人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改为由消防机构自行查证并附卷。具体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并将审核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申报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所在建筑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并将相关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由公安消防机构查证该项目是否需要通过或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将相关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附卷。此条仅对相关材料提供方式进行改变,并不代表取消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的前序合法性进行检查,若消防机构因年代久远等客观原因无法查证的,仍需要当事人提供。

(七)精简部分申报材料

1、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材料)相关的申报材料进行的简化。

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在购买或使用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时,由于主观疏忽或客观条件限制,有的情况下难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备齐全申报材料。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准备申报材料的难度,此次“放管服”举措将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材料简化为提供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基本清单,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按要求提供《消防产品及建筑(装修)材料信息清单》,消防机构对照清单自行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防火建材网)”进行查证。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只是针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各级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GA588-2012)及消防局和总队的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并按照《消防法》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验工作,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对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防火建材网)”无法查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的简化。

申报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不用当场提供本条文中注明的相关材料(简称为相关材料),但需在申报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准备情况,待消防机构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给消防监督人员,由其当场核查后带回消防机构装档。

3、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不合格后再次申请时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简化的规定。消防机构在受理行政审批后并经审查、检查不合格的,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以上法律文书中已注明审查、检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申报人可按照消防机构同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告知单》要求,在未改变原许可项目及其已经通过审查、检查的消防设计(条件)的情况下,下一次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告知单》中注明的补正材料,不再提供原申报时已审查合格的材料。原审查合格的材料已归档(不合格卷),由消防机构核对无误后自行复印重新归档组卷(合格卷)。

(八)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

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创新设定的“容缺后补”制度的规定。

“容缺后补”是消防机构在申请人“后补”期间对申报事项进行“预先办理”的便民服务措施,适用情形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不适用于消防设计备案是因为消防设计备案实行了申报材料形式检查)。准许“容缺”的材料主要是资质证明类,因为此类材料的缺失不影响消防行政审批的实质办理过程。

仅缺少以上“容缺”材料的,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应首先明确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同时出具《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告知书》并暂收其他按申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进入“预先办理”阶段;在限期内补正完毕的,此《告知书》填发之日视为承诺办结时限的起始之日,目的是压缩审批时限,快捷便民;未在限期内补正完毕的,应当退回暂收的申报材料,终止该服务。未尽事宜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

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审批时简化提交资料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时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为纸质图纸。为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提高数字化、电子化审批功能,减少纸质申报材料,与规划、住建部门和审图机构有关图纸电子化工作要求实现对接,因此将以前要求建设工程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其中,规定“带有电子签章”是因为设计、施工等单位需按规定签章后图纸方才具备效力,规定“PDF版本”是因为可由CAD直接转换且无法擅自篡改。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可选择提供纸质图纸或电子图纸,但电子图纸达不到编制深度规则要求或加盖电子印章条件的,应提供纸质图纸。此外,执法档案系统原只能上传JGP格式的模块已优化,现可上传PDF格式。

(十)缩短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释义】本条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缩短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的规定。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压缩审批的时限目标设定为法定时限的50%,即:审核、验收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开检”的承诺办结时限为5+2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有更高要求的,需从其规定。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进行调整的规定。

降低备案检查抽查比例是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除人员密集场所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0%外,其他备案项目在原有抽查比例基础上全部下调30%,但最低比例不少于10%。

(十二)创新“预先服务”

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创新设定的“预先服务”制度的规定。

“预先服务”是消防机构在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指导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的服务措施,适用情形为申请人经申请需要取得书面的指导意见(不适用与一般情形的业务咨询、技术交流等)。

准许在以上情形下“预先服务”:一是基于“并联审批”等现实工作需要;二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本身的执行没有决定性影响。《消防设计审查“预先服务”指导意见》仅作为“预先服务”情形下的书面技术指导意见,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的法律效力。

(十三)实行异地受理

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审批申请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申请的服务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申请人可能面临以下三种情况:不确定该向哪一级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跑错了门;到行政审批事项对应权限消防机构的路途较远。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实现异地办、就近办、跑错了也能办,本条对两种情形的申请与受理进行了规定。在当前实际条件下,由于受地域跨度、道路交通、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本条所指的“异地”仅指“市级窗口可受理辖区大队管辖项目”或“区县级窗口可受理支队管辖项目”两种情形,不包括跨市、州和跨区、县的异地受理服务。

本条所列的两种情形,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并以本级消防机构的名义出具受理凭证。不能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受理后的材料移交工作由市级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痕迹管理”的原则,建立异地受理资料移交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十四)实施网上办理

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释义】本条是对“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网办通”的规定。

四川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平台(暂定名)是总队基于互联网组织研发的网上办事、办公平台,目前正在试点、完善中,待试运行完毕,将在全省消防机构推行,届时将实现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外部申请和内部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也减少执法单位重复工作。

(十五)提供邮寄服务

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

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中,送达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证件或其他,送达的对象是申请人。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后果。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方式。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和证件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按照“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避免群众多跑路,总队推出了邮寄送达文书的改革举措,即根据申请人申请,消防机构可提供免费邮寄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必须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且应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选择提供邮寄服务的公司。办理邮寄后,消防机构应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邮寄存根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