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本级部门(单位)权力清单(2020年本)内府办发〔2021〕1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府办发〔2021〕1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本级部门(单位) 权力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内江市本级部门(单位)权力清单(2020年本)》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及网上公开工作 市级行权部门应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逐项梳理、明晰、界定各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对应责任(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等),编制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于2021年4月3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涉密事项不予公布),并报市委编办备案。
二、做好权责清单实施与动态管理工作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后,市级行权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权力事项的认领、配置等工作,并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本次权责清单公布后,市级行权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履职尽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部门职能职责的变化,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市级行政部门应将权责事项分解到内设机构或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权部门未按规定编制、调整权责清单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本地区的行政权力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内江市本级部门(单位)权力清单(2020年本)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内江市本级部门(单位)权力清单(2020年本) 市级部门
(单位)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一、行政许可 市消防救援支队
1.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行政处罚
1.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2.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3.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4.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5.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6.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7.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8.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9.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10.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2.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3.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15.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6.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7.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8.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9.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市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当时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 266 行政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对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九、行政奖励
市消防救援支队 104 行政奖励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其他行政权力
市消防救援支队 2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内江市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